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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鼓励城区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 补偿方案出台

正定县鼓励城区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 补偿方案出台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凤凰网房产获悉,近日,正定县政府网站发布了《正定县城区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实施意见》,《意见》提出,鼓励科技工业园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升级。符合退城条件的企业进行退城搬迁改造,尽快向工业园区聚集,优化产业布局,对于原址土地可出让的退城企业,按照县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退城计划完成退城,并按约定腾退交付土地的企业,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对企业进行补偿。

正定县鼓励城区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 补偿方案出台

正定县城区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实施意见

正定县城区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实施意见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工业与城市发展相协调,与居民生活相适应,参照《石家庄主城区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规〔2018〕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政策支持、协调联动,加快城区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步伐,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城区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须符合正定县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遵守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产业关联、协同发展的要求,向县域内园区布局转移。

(二)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强化财税、土地、金融政策支持,积极引导企业退城搬迁改造。企业作为退城改造主体,在资金筹集、项目实施、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主动发力,积极而为,按计划完成退城搬迁改造。

(三)统筹协调,稳妥实施。处理好城市环境与经济发展、布局调整与企业意愿的关系,解决好职工安置、债务处置等问题,把握好工作节奏和力度,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做到企业有序退城,产业有序转移,职工妥善安置,社会和谐稳定。

(四)严格标准,综合施策。强化环保、能耗、水耗、技术、质量、安全等标准约束,引导约束性资源向绿色、低碳、高端产业合理化流动,鼓励探索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促进工业企业退城。

(五)转型升级,多元发展。鼓励企业通过退城改造实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带动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延伸产业链、发展上下游产业,实现集约集聚发展。

(六)创新机制,激发活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退城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多元化,创新企业体制机制,增强加快发展内生动力,谋求企业更大发展。

二、主要任务

支持城区范围内(含科技工业园)符合退城条件的企业进行退城搬迁改造,尽快向工业园区聚集,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消减城区工业排放,促进城市环境改善

三、政策措施

(一)对于原址土地可出让的退城企业,按照县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退城计划完成退城,并按约定腾退交付土地的企业,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对企业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包含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不再另行计提基金(如遇极特殊情况,基金总额超过总价款40%,超过部分从企业补偿中扣除)。

退城企业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同时又涉及租占集体建设用地的,对2009年以前租占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出让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征收后挂牌出让,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对企业进行补偿。

不涉及土地出让的退城企业,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退城计划完成退城的,只对其地上建(构)筑物及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上浮30%予以补偿。

(二)鼓励科技工业园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升级。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退城改造,按照批准的退城计划完成退城,并按约定腾退交付土地的,由领导小组根据其近三年总体社会贡献大小,分级分档、一企一策,分别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55%、50%、45%对企业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补偿费用,不再另行计提基金)。

社会贡献极低及未投产企业实施退城改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现基准地价标准上浮20%予以补偿,对其地上建(构)筑物及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上浮30%予以补偿。

科技工业园区道路、绿地等公益用地,企业在建厂征地时已出资代征,企业退城进行土地招拍挂时不包含园区道路、绿地等公益用地,其征地补偿款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

企业应在按计划完成退城之前上报退城改造方案,申请退城政策,在领导小组批准改造方案后,及时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并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延期一年以上交付土地的,减少企业补偿总额的10%;延期两年以上交付土地的,减少企业补偿总额的20%;延期三年以上交付土地的,不再享受本意见确定的退城改造补偿政策。

(三)落实企业搬迁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相关政策,积极争取省、市财政设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转型升级、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退城改造。

(四)优先保障用地需求。企业退城搬迁改造项目优先申报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用足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年度土地指标向退城改造项目倾斜,优先安排土地指标。

(五)盘活土地资源。退城企业场地在开发利用前,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进行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经调查评估属于污染地块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行治理修复。

(六)妥善安置退城企业职工。切实做好搬迁、转型和关闭企业的职工稳定和分流安置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各项政策。

(七)资金拨付方式。退城企业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退城改造计划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土地出让后,结合企业土地腾退交付情况,拨付企业补偿资金。

(八)退城企业抵押不动产的注销抵押方式。1、企业能够以其他不动产置换原银行抵押贷款的,应积极进行置换,注销原不动产的抵押登记。2、企业不能以其他不动产置换原抵押贷款的,在征得债权银行同意后,可用其他抵押物替换或将抵押贷款转为信用担保贷款,注销不动产抵押登记。3、既不能处置抵押贷款又没有新抵押物或担保人的,在征得债权银行同意后,注销不动产抵押登记。已抵押的不动产可先行出让,用出让价款优先偿还债务。企业取得新址不动产证后,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九)建立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对企业退城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召开协调会议,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主动服务,促进企业退城。退城企业要落实退城方案,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利用退城改造实现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按时、合法、平稳退城。

(十)加强督导监督。县纪委监委对有关单位服务企业情况进行督办问效;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退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资金专款专用。

四、方案报批及搬迁补偿程序

1、拟退城企业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退城改造方案。

2、退城企业的退城改造方案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规定履行程序。

3、企业退城改造方案由县退城办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4、企业退城改造方案审定后,县退城办按企业退城进度编制年度退城计划,并按期组织实施。

5、土地出让后,由财政局和退城办核算退城企业补偿资金数额,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程序拨付退城企业。

五、组织领导

成立正定县城区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县领导担任,科工局、发改局、行政审批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交通局、审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水利局、税务局、供电公司、正定镇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工局,退城办主任由科工局局长兼任。县财政按年度安排县退城办专项工作经费。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审定年度退城计划,确定退城企业名单;审定企业退城方案,研究决定企业退城政策;协调解决企业退城重大问题。

县退城办主要职责:编制年度退城计划,提出退城企业建议名单;研究退城扶持政策,提出支持企业意见;组织评审企业退城方案,向领导小组提交评审报告;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协调解决企业退城具体问题。

六、保障机制

建立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对企业退城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召开协调会议,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主动服务,促进企业按要求退城。

(一)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退城企业退城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二)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督导退城企业环境监管和污染治理工作。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企业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监管,指导企业安全关停、拆除工作。

(四)财政局负责对退城办提交的相关企业关停后资产评估情况进行审核,组织拍卖变现,及时拨付退城补偿资金。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退城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指导等工作。

(六)相关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做好退城企业的信访稳定等工作,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搞好退城企业土地收储。

七、其它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意见印发前已按照正政办〔2018〕110号文件批准退城方案和退城政策的企业,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二)经县政府批准,其他符合退城搬迁改造条件的工业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由县退城办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变化,适时出台补充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