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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效力包括

法律的效力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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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效力包括

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限定的那样做法,必须服从。法律奏效的范围。包括: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奏效的时间和终止奏效的时间;2.空间效力,指法律奏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奏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一、认定法的效力位阶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宪法至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法的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其相冲突,不合乎宪法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应具有法的效力。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的效力位阶主要取决于立法主体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一般来说,立法主体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越高,法的效力就越高。因此,当下位法和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上位阶的法。这是处理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原则。3.新法优于旧法。同一主体按照相同的程序先后就同一领域类的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定,当两个都具有法的效力的新旧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后来制定的规定,即“后法优于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需要说明的是,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定适用的前提是该新旧法律规定的制定主体是相同的,并且二者之间不存在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另外还应当指出的是,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并无适用上的先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做出决定。我国《立法法》第86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主体在同一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立法的特别立法时,特别立法的效力通常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所谓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只限于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对于不同主体就相同领域内的问题制定的法律规范,仍然依照制定机关的等级决定法的效力位阶的高低。而且,一般法和特别法应当属于同一性质的法,假如属于不同性质或不同部门的法,例如行政法和刑法之间,就不存在一般和特别的问题。5.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一般而言,国际法既不高于也不从属国内法,同时国内法也不从属于国际法。面是在特定情形下,凡主权国家签署或批准、认可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对国内也有约束力,即使同一问题既有国际法规定又有国内法规定而两者相冲突时,国内法律规范不得与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相抵触。当然,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并不是绝对的,对于主权国家声明保留的条款,就不适用该原则。6.强制性规定优先于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法规中的义务性或禁止性规定,该类规定,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任意性规定是指法为当事人的行为提供了可以选择的空间。当然,正因为是任意性规定,所以,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该规定的适用。不过,任意性约定不得违背禁止性规定。对某一事项有强制性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强制性规定。二、法的效力可以分为三种1.对象效力2.空间效力3.时间效力三、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1.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没有明确生效时间规定时,根据惯例,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 法律条文中自行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立法机关另行发布专门文件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