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昌网络购物案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01民终239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左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振业路161号9幢9层A座、D座。法定代表人:赵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华,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东,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昌,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左右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右化妆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振昌、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5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求
李振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左右化妆品公司依法退回货款并赔偿货款三倍金额29700元;本案诉讼费由左右化妆品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8日和4月9日,李振昌通过天猫平台以淘宝名“淋漓特价”在左右化妆品公司名下的“左右家居专营店”购买了如下产品:“宜乐歌活力洗发乳750ml”20瓶,单价158元;“宜乐歌活力洗发乳250ml”20瓶,单价88元、“宜乐歌男士活力洗发乳750ml”20瓶,单价158元、“宜乐歌男士活力洗发乳250ml”20瓶,单价88元。以上洗发水共计80瓶,总价9840元。“宜乐歌活力洗发乳”在网页宣传上称“防脱固发,丰盈发感”、“绿色配方,防脱固发,有效促进头发再生,带来浓密秀发……”、“打造丰盈发感”;“宜乐歌男士活力洗发乳”在网页宣传上称“预防脱发,净化头皮”、“强韧发根,预防脱发……有效滋养头皮,促进头发再生……”、“净化头皮,丰盈秀发”。嗣后,李振昌将所购买的80瓶洗发乳中,除1瓶“宜乐歌活力洗发乳750ml”(价值158元)已被使用外,其余79瓶洗发乳已退还给左右化妆品公司,左右化妆品公司已将80瓶涉案洗发乳价款全额退给李振昌。李振昌认为涉案商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遂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另查明:浙江天猫公司系网络购物平台天猫商城的服务提供单位,提供增值电信业务。在李振昌向其提交涉案产品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投诉申请后已介入处理,并向李振昌告知涉案产品销售商的真实名称和联系方式。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左右化妆品公司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是否对李振昌构成欺诈。根据左右化妆品公司提供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以及其陈述查明,涉案商品均是普通化妆品,没有获得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育发类化妆品是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左右化妆品公司在对涉案商品进行网页宣传时使用“绿色配方,防脱固发,有效促进头发再生,带来浓密秀发……”、“强韧发根,预防脱发……有效滋养头皮,促进头发再生……”等词汇,介绍其具有育发功效,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足以让一般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功效产生误解,导致一般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购买,已构成对消费者欺诈。李振昌要求三倍赔偿货款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鉴于李振昌已使用1瓶价值158元的洗发乳,将剩余79瓶涉案商品退还左右化妆品公司,左右化妆品公司将80瓶涉案商品的价款全额退还给李振昌,故李振昌已使用的该瓶洗发乳金额应在赔偿款内予以抵扣。关于左右化妆品公司提出的李振昌系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的抗辩理由,因本案李振昌购买涉案产品的数量、金额均符合一般消费者日常使用范围,并无证据证明李振昌系因营利目的而购买,故对此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关于左右化妆品公司提出的李振昌知假买假违反诚信的抗辩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精神,在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仍然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故对此抗辩理由,亦不予采纳。天猫公司系天猫商城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的规定,天猫公司已提供商家的名称信息,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参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左右化妆品公司支付李振昌购买价款三倍赔偿金29520元。扣除多退的货款158元,实际还应支付29362元,此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李振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元,由左右化妆品公司负担。此款李振昌已预交,左右化妆品公司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李振昌。二审审理期间,左右化妆品公司提交本院关于李振昌同类案件的裁判文书五份,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关于李振昌同类案件的搜索结果,拟证明李振昌在本院有同类诉讼14起,在一审法院有同类诉讼68起,在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同类诉讼2起,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有同类诉讼8起,合计至少有92件同类诉讼,李振昌并非普通消费者。李振昌质证认为,左右化妆品公司搜索的案件与本案无关,不具有关联性,李振昌是正常消费。本院认为,左右化妆品公司提交的裁判文书及搜索结果系公开信息,其内容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上诉人诉求
左右化妆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5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或驳回李振昌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振昌承担。事实与理由:1.左右化妆品公司在天猫上销售给李振昌的80瓶意大利原装ELGON宜乐歌活力洗发乳均是资质合格、原装进口、手续齐全的合法商品,且在天猫商城合法销售,不存在所谓虚假广告的事实。2.李振昌在左右化妆品公司的网上店铺购买80瓶洗发水后,就故意制造事端、恶意索赔,导致售后纠纷。经阿里巴巴出面调解判定,最终以左右化妆品公司承担货物的来回邮费并退货退款结束此次交易,双方已达成和解且李振昌已自愿放弃三倍赔偿的请求,双方纠纷已实际处理完毕。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消费者,而李振昌并不是真正消法保护的消费者,其本身是经销商或者就是利用消法“知假买假”变相敲诈的职业打假人。李振昌一次性购买80瓶洗发水,洗发水存在保质期或使用期限问题,其购买如此多洗发水不是为了生活需要,且其收货地址是世纪超市,很明显本身是商家以经营或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如果认定左右化妆品公司存在误导消费者或欺诈行为,但李振昌明知存在虚假广告行为而故意大量购买,其行为本身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李振昌在一审法院存在所谓消费者诉讼达数十起,更加说明其不是消法保护的消费者,左右化妆品公司不存在欺诈。
被上诉人答辩
李振昌二审答辩认为,左右化妆品公司销售的洗发水不具备特殊化妆品用途而宣传具备特殊用途,构成虚假宣传。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左右化妆品公司应否向李振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责任。本案中,左右化妆品公司销售的宜乐歌洗发乳并非具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但该公司在洗发乳的销售页面宣传产品具有防脱固发、促进头发再生等功能,属于夸大宣传,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但李振昌购买本案商品,其目的并非正常的生活消费,其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三倍赔偿。其一,李振昌一次性购买了80瓶洗发乳,价款共计9840元,其购买数量及金额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习惯。其二,从生效裁判文书查询情况看,李振昌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有大量同类诉讼,均为购买商品后即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本院有理由相信,李振昌大量购买本案商品,其目的并非日常生活消费,而是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得巨额赔偿。其三,李振昌在购买洗发乳与左右化妆品公司产生争议后,双方已进行退货退款处理,左右化妆品公司将货物价款全额向李振昌退还,李振昌已不存在商品价款的损失。其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涉案商品为洗发乳,不属于食品或药品,对于食药纠纷的特殊保护政策不宜适用于本案。综上所述,左右化妆品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无需向李振昌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5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振昌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2元,均由李振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杨玲审判员李行审判员叶欣
判决日期
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