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特别规定有罚则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有罚则 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法情节较重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并限期改进; (二)责令追回已售出的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 (三)没收或者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罚款二十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五)责令停业改进; (六)吊销卫生许可证。 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者罚款五千元以上的,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各项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没收的物品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处理。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食品控制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对罚款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工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 第四十条 损害赔偿要求,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由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损失赔偿要求,应当从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损害情况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不同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分的,由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