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法官的生成机制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须由行政长官提名,立法会通过方能任命。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条例》第29条《休庭期》所规定,高等法院及各登记处每年须遵守以下的休庭期安排为暑假、圣诞假期、复活节假期。
香港高等法院 (High Court,主权移交前称为最高法院 ,1997年回归后因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冲突而更名)是香港司法机构的一个法院,由两部份组成: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
原讼法庭是香港最高级的原讼法院,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外,可聆讯香港任何的民事和刑事诉讼,和处理来自部份专门法院的上诉诉讼,对其有无限的司法管辖权。上诉法庭是香港除终审法院外最高级的上诉法院,专门处理来自原讼法庭、香港区域法院和土地审裁处的上诉诉讼。
无论是刑事或民事诉讼,被告人、诉讼各方及上诉人均可亲自进行诉讼或延聘律师代表他们进行诉讼。如你负担得来,可聘请私人执业的律师,否则可申请法律援助。请参阅“怎样申请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这本小册子以了解有关详情。
上述小册子可向各法院、法律援助署及各区民政事务谘询服务中心免费索取。民事诉讼的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法律援助署署长提出申请,地址是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二十四楼。受羁押的被告人如想申请法律援助,应与有关院所的福利主任联络。
选择亲自进行诉讼的被告人或诉讼人应在聆讯开始前作好周详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