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划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企业员工、债权人、供应商、零售商、消费者、竞争者、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社会活动团体、媒体,等等。“简单地将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看成一个整体来进行实证研究与应用推广,几乎无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陈宏辉,2003)。那么,如何对这些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呢?目前,国际比较通用的是多锥细分法和米切尔平分法。 “企业的生存和繁荣离不开利益相关者的支持,但利益相关者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细分,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管理决策的影响以及被企业活动影响的程度是不一样的”(陈宏辉,2002)。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内外很多专家和学者采用多锥细分法对利益相关者从不同角度对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划分。
Freeman(1984)认为,利益相关者由于所拥有的资源不同,对企业产生不同影响。他从三个方面对利益相关者进行了细分:(1)持有公司股票的一类人,如董事会成员、经理人员等,称为所有权利益相关者;(2)与公司有经济往来的相关群体,如员工、债权人、内部服务机构、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竞争者、地方社区、管理结构等称为经济依赖性利益相关者;(3)与公司在社会利益上有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如政府机关、媒体以及特殊群体,称为社会利益相关者。
Frederick (1988)从利益相关者对企业产生影响的方式来划分,将其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利益相关者。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就是直接与企业发生市场交易关系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股东、企业员工、债权人、供应商、零售商、消费商、竞争者等;间接的利益相关者是与企业发生非市场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如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外国政府、社会活动团体、媒体、一般公众等。Charkham(1992)按照相关群体是否与企业存在合同关系,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契约型和公众型利益相关者两种。
Wheeler(1998)从相关群体是否具备社会性以及与企业的关系是否直接由真实的人来建立两个角度,比较全面的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四类:(1)主要的社会性利益相关者,他们具备社会性和直接参与性两个特征;(2)次要的社会利益相关者,他们通过社会性的活动与企业形成间接关系,如政府、社会团体、竞争对手等;(3)主要的非社会利益相关者,他们对企业有直接的影响,但却不作用于具体的人,如自然环境等;(4)次要的非社会利益相关者,他们不与企业有直接的联系,也不作用于具体的人,如环境压力集团、动物利益集团,等等。 米切尔评分法是由美国学者Mitchell和Wood于1997年提出来的,它将利益相关者的界定与分类结合起来。首先认为,企业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属性中至少一种:合法性、权利性以及紧迫性。依据他们从这三个方面对利益相关者进行评分,根据分值来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分为三种类型:(1)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同时拥有合法性、权力性和紧迫性。他是企业首要关注和密切联系的对象,包括:股东、雇员和顾客。(2)预期型利益相关者,由于三种属性中任意两种。同时拥有合法性和权利性,如投资者、雇员和政府部门等;有合法性和紧急性的群体,如媒体、社会组织等;同时拥有紧急性和权力性的,却没有合法性的群体,比如,一些政治和宗教的极端主义者、激进的社会分子,他们往往会通过一些比较暴力的手段来达到目的。(3)潜在型利益相关者,他们只具备三种属性中的其中一种。
米切尔平分法,能够用于判断和界定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操作起来比较简单,是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一大进步。国内一些学者也从利益相关者的其他属性对其进行了界定和划分。
万建华(1998)、李心合(2001)从利益相关者的合作性与威胁性两个方面入手,将利益相关者分为支持型利益相关者、混合型利益相关者、不支持型利益相关者以及边缘的利益相关者。陈宏辉(2003)则从利益相关者的主动性、重要性和紧急性三个方面,将利用相关者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蛰伏利益相关者和边缘利益相关者三种类型。
利益相关者理论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1)传统的企业理论认为,企业的唯一目标就是“实现经济利润最大化”。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出现,分散了企业的经营目标,除了经济上的目标以外,企业也必须承担社会的、政治上的责任。这很可能会导致企业陷入“企业办社会”的僵局。一旦利益相关者理论被大众所接受,企业的行为势必受到框架限制,企业无形中被套上公益色彩,结果很可能会导致企业经济利润上的损失。更有可能让企业陷入一种顾此失彼的境地,比如,企业实现了经济利润的最大化,却又照顾不到社会责任;若过多地考虑到社会责任,又会让对手有可趁之机,丧失了经济上的优势。
(2)利益相关者的界定过于宽泛,利益相关者的边界到底在哪里?虽然国内外很多专家和学者都对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和划分阐述了自己的看法,但大部分都只是停留在探讨和假设阶段。从涉及到的十几种利益相关者来看,孰轻孰重,也不得而知。目前为止,还找不到一种理论和方法能够定量的衡量众多利益相关者的权重。
(3)如何将利益相关者理论运用于实践?国内很多学者从多方面对利益相关者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从理论上证明利益相关性理论可行。不过,由于利益相关性理论本身的不完善,实在是很难实践。比如,理论中所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太多太杂,仅顾客这一项,要想对他们进行集中起来采取行动是不可能的。很多学者多提出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的治理这一提法,目前为止也不具备可操作性。虽然弗里曼提出了支持利益相关者如何参与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授权法则”,理论的实施过程需要操作人对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及参与基础有比较深的认识。再则,这些参与机制的实现可能本身就存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