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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出租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出租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出租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如下:1、各公司签订出租房屋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房屋租赁合同》执行,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2、企事业单位需承租房屋作办公或兼住宅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出租房屋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3、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厂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证》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4、危险房屋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违章搭建的房屋和承租人拒绝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房屋不得出租;5、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出租人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出租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要求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登记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不得向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二)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三)配备防火、防_、防煤气中毒等必要的安全设备与设施;(四)告知承租人应当遵守的房屋安全使用和治安管理规定,并与其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五)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其正常使用;(六)对未纳入旅店业管理的有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基层管理组织,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七)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按照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证件查验、药具发放、技术服务、信息反馈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