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什么制度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特殊的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我国一项新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要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三证为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我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三证制度,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除了应具有生产许可证外,应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接受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抽检,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验验收。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我国规定取得安全标志标识。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