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权利期间有除斥期间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形成权概念的建立,是法学上的一项重大发现,它由德国学者赛克尔(Secke·D于1903年正式指出。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各国民法对许多形成权均设有预定期间的限制,一经届满,这些形成权即告消灭。但并非所有形成
权都设有除斥期间限制,法律对形成权是否设定除斥期间以及期间的长短,通常以立法上的利益衡量而定。
扩展资料: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也适用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的期间就是除斥期间)。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发生消灭。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