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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案件的适用范围,怎样审理被告人认

被告人认罪案件的适用范围,怎样审理被告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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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案件的适用范围,怎样审理被告人认

您好,一、被告人认罪案件的适用范围被告人认罪案件是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下列案件不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7、其它不宜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的案件。二、怎样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人民法院在决定被告人认罪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对适用被告人认罪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实践中,要是被告人认罪的话,那此时是会影响最后的量刑。因为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