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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内设机构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内设机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监督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交流及外事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信访处)。

组织研究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组织开展政策法规调研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咨询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信访处理及信访案件的督办工作。

(三)调控和监测处。

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厅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规划与科技处。

编制实施全省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带租开发、整理、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管理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的规划、计划审查;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划,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五)资金资产处。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省级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和机关财务、猜行模资产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

(六)耕地保护处。

拟订和贯彻实施耕地保护、农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及未利用土地开发等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划定调整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的考核工作;负责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信息报备;负责补充耕地项目和国家及省级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建设用地管理处。

拟订和贯彻实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等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土地征收、征用安置补偿落实情况;制订全省非农业建设征地补偿指导性标准;依法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跨市的线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单独选址的国家重点项目的统一征地和拆迁工作;检查监督和指导市、县的统一征地工作。

(八)地籍管理处。

拟订地籍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国家有关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的执行,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指导市、县地籍工作。

(九)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农用地、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十)地质勘查处。

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资质;贯彻执行国家能源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管理石油、天然气、煤穗缓层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等的探矿权、采矿权。

(十一)矿产开发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协助国土资源部管理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组织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管理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调处较大采矿权属纠纷。

(十二)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研究拟订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

(十三)地质环境处。

拟订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指导应急处置;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拟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四)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交流、任免、监督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干部职工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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