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证改派期限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改派 依据就业协议编制的毕业生就业方案上报国家教育部后,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议,无特殊理由不允许调整改派。在毕业一年以内,非本人原因确需调整改派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与新就业单位在同一省(市、区),且都属于地方的,通过当地大学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即可,学校不再受理。 2、原就业单位与新就业单位不在同一省(市、区),或其中一单位隶属于中央部委的,应由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包括学院处理意见、原单位退函、原三方协议书、原单位报到证上下两联、原户口迁移证、新单位接收函和新单位所在地人事局接收函)报就业办公室,经同意后上报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改派手续。 3、需要调整户口的,与原户口迁移地址为同一省的,直接到相应派出所办理。与原户口迁移地址不为同一省,需先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恢复户口后,再到所在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4、免试推荐和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需出具录取学校退函及本人申请,如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派遣至接收单位,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则转回家庭所在地。 5、改派期限及其它相关规定: (1)根据有关规定,毕业生办理改派手续的期限应在毕业生自第一次派遣离校之日起的一年之内。 (2)已在京或京外就业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只能在京外地区调整改派。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