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垃圾处理费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城市垃圾处置费申报计税依据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城市居民需要按照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第四条_鞘猩罾牡ノ缓透鋈耍Φ卑凑粘鞘腥嗣裾范ǖ纳罾_矸咽辗驯曜己陀泄毓娑ń赡沙鞘猩罾_矸选?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