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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险

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险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险

一、“五七家属工”参保范围和条件的确定“五七家属工”参保范围的确定,除《通知》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外,以下情形按下列原则掌握:(一)户籍迁出我省的“五七家属工”,在迁出时已达到或超过此次规定参保年龄的,可纳入参保范围;在迁出时未达到此次规定参保年龄的,不纳入参保范围;(二)户籍在省内进行迁移的“五七家属工”,符合条件的,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参保;(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驻辽军队单位所办企业单位中的“五七家属工”可纳入本次“五七家属工”参保范围。(四)1972年1月1日至城镇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期间,曾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工,以及城镇社街办集体企业职工,符合“五七家属工”参保条件,且能够提供相应工作经历原始证明材料的,可按照自愿原则,参照《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五七家属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参保申报(一)申报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统一向原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五七家属工”有多个单位工作经历的,原则上由其最后一个企业单位申报。原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不存在的,应由原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原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五七家属工”本人可直接向原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按要求填申报审批表。(二)申报时提供以下材料1、《**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详见附件1),一式三份,经本人签字确认,并粘贴本人1寸近期免冠照片。2、符合参保人员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