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组组长是固定职务是正确还是错误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是错误的,巡视组组长并不是固定的职务,根据《中央巡视组工作规则》
第七条 巡视组由组长、副组长、局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巡视组组长由省部级正职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副部级巡视专员或省部级副职干部担任,其他人员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
第九条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巡视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巡视中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
(二)按规定向领导小组报告巡视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签批报送领导小组的巡视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报告、回访报告等巡视工作文件;
(四)建立健全巡视组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出人员选配、晋升、交流、调整、回避及考核、奖惩的建议;
(五)受中央纪委或者中央组织部的委托,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或者提醒谈话;
(六)支持巡视组党组织的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按照组长要求,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扩展资料
《中央巡视组工作规则》
第十二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通过召开情况通报会、函询、走访等方式,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审计署、国家信访局,以及对被巡视单位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等,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多渠道收集信息。
巡视组应当根据了解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必要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并报巡视办备案。
第十三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3日内,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商请召开巡视工作动员会,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巡视组组长应当对公布内容进行审核。
巡视组应当督促被巡视地区及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督促被巡视单位及时通过召开会议、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上述情况。
第十四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应当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第十五条 巡视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巡视组工作人员列席上述会议时,不参与评议。
第十六条 巡视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对来信、来电、来访应逐一登记和记录。接待来访的巡视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
巡视期间发生向巡视组反映情况的群众集体上访,应当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妥善处置。对属于被巡视地区、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及时交由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商请被巡视地区、单位组织或者自行组织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工作情况或其他问题的听取意见座谈会,会议应当由巡视组组长、副组长或局级巡视专员主持。
召开座谈会应当将会议议题提前告知参会人员,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巡视组应当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个别谈话时,巡视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特殊情况下需要与有关人员单独谈话的,须经组长批准。
个别谈话应当制作谈话记录。
第十九条 巡视组可以要求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机关、部门提供与巡视工作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