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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诉讼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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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案例

先回答下第一问好了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所谓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是指与是否加重对原告的处罚这一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同为原告,而不是指与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同为原告。本案中钱某与孙某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者虽然为共同原告,但是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只是针对原处罚决定而不是针对是否加重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因此,就算法院认为应当判决对钱某予以行政拘留15天也不得将钱某的行政处罚变更为15天。所以,法院在审理中加重了解对原告钱某的处罚的做法违反了法律有关“起诉不加重处罚”的规定。这里再补充解释下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的情形:假设本案例变成这样,赵某的加害人仅为钱某,行政机关决定对钱某予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钱某以处罚过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而赵某则认为对钱某的处罚过轻也诉至法院,要求加重对钱某的处罚,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两者成为共同原告。因为赵某和钱某在是否对甲加重处罚问题上诉讼请求互逆,他们之间即属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情形。法院可以在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前提下,判决变更,加重对钱某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