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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24号令新规

公安部124号令新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公安部124号令新规

法律分析:近几年,校车超载从而发生事故的例子屡屡出现在我们视线中。校车超载十分严重,特别是幼儿园与小学的校车超载的现象更为常见。为了使这种情况有所改善,加强对校车的管理,国家发布了公安部124号令,在原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基础上加入了与校车有关的登记规定。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