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的职责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香港廉政公署的职责:
1、审查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并建议修订容易导致贪污的工作方法及程序
2、应私营机构和个别人士的要求,提供防贪建议。
3、在日常工作中,防贪处经常与各机构及公司的管理层紧密合作,担当他们的顾问。
香港廉政公署的职权范围 :
1.听取廉政专员报告廉署接获的所有贪污举报及廉署如何处理这些举报。
2.听取廉政专员报告所有历时超过一年或需要动用大量资源的调查个案之进展。
3.廉政专员须尽早向委员会报告由其授权进行搜查的次数及理由,并解释急需进行搜查的原因。
4.听取廉政专员报告疑犯获廉署保释超过六个月的所有个案。
5.听取廉政专员报告廉署已完成调查的个案;并就律政司决定不予检控或警戒的案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6.听取廉政专员报告在廉署管辖范围内所作检控的结果及其后的上诉结果。
7.就廉署管辖范围内进行调查所得到的资料,向廉政专员建议那些资料应送交有关部门、公共机构、其他机构或个别人士;或在特殊情况下,如有关资料于委员会开会前因有需要而经已递交,则委员会在其后会议中,须就该行动进行审议。
8.就廉政专员向委员会提出的其他事项,或主动就任何事项提供意见。
9.向行政长官反映任何值得关注的执行处运作或该委员会所面对的任何问题。
10.向行政长官提交年报,内容须向公众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