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年限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x0d\x0a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x0d\x0a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x0d\x0a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x0d\x0a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x0d\x0a (五)电子设备,为3年。\x0d\x0a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包括:\x0d\x0a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x0d\x0a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x0d\x0a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