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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以上”“以下”的确切含义?

法律上的“以上”“以下”的确切含义?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法律条文中的“以上”、“以下”,是常见的表范围用语,其含义是否包含本数或本级,立法者的意图、法律文本的表述、受众的理解,往往是不尽一致的,因此要根据具体法律条款分析。

立法者对“以上”、“以下”用语的含义存在分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此“以上”,是否包含本级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法律文本表达的意思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这里的此“以上”,显然不包含本级即县级人民政府。

由此可以看出,尽管这二部法律法规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制定,但是至少可以说明,立法者对“以上”用语的含义存在分歧,“以下”同理。

“以上”、“以下”之类的词语,往往关系是非界限、政策界限。如果不能以有效方式对它们加以限定或说明,就容易产生歧义。对含义不确定的词或词组进行限定修饰,有4种方式:准确表述法,括注法,附专门条款解释法,专门行文解释法。

这实际上涉及到立法语言技术问题,需要在《立法法》的修订或实施细则中予以规范,以提高立法技术,保证立法质量。

法律上的“以上”“以下”的确切含义?

扩展资料:

汉语学界对“以上”、“以下”用语的含义同样存在争论,应该包括本数或本级  以宁夏大学教授王明仁的观点为代表。他认为,从有文献可查的古汉语开始,“以上”、“以下”的表意和用法都是非常明确的、始终一贯的。

即它在表达范围时从来就包括范围的起点和止点在内,也就是包括一般所说的“本数”、“本级”在内。到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逐渐出现混乱,到了七八十年代混乱愈演愈烈,其表现也是多种多样。

此外,受众对“以上”、“以下”用语的含义也有不同理解。受众的文化程度不同,对“以上”、“以下”用语的含义理解不同,受众因利益或动机左右,导致产生有利于自身的理解。

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医疗机构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应从重处罚。两名以上是否包含两名,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受利益驱使,自然会产生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理解,引发诉求。

现行法律条文关于“以上”、“以下”用语的含义及表现形式,法律条文作为法律规范的载体,有很强的规范性。如果法律用语含义产生歧义,将丧失法的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作用。但是目前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用语的含义规定不一,特别是行政法部门。

现行法律条文关于“以上”、“以下”的含义及表现形式如下:《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该法用专门条款,明确了用语的含义。

《刑法》第九十九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该法用专门条款,明确了用语的含义。行政法因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不同的行政法律关于“以上”、“以下”是否包括本数(本级),没有统一规定,用法上较为混乱。主要表现为未明确用语含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又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以上”是否包含本级或本数(县级人民政府或两名),法律未作说明,容易产生歧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