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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申请条件

低保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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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申请条件

低保申请条件: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一、低保申请条件:(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低保时,居民需如实告知自身情况。二、申请低保时,申请人要注意以下事项:(1)如实申报并及时通报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接受定期复审。(2)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每季度汇报就业状况。(3)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低保人员,应当参加所在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三、低保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当事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符合条件的,30日内办结。其中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工作时间为20天,区民政局审批时间为10天。不符合条件的,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