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法律分析:我国目前立法监督的方式如下:
1、改变或撤销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2、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3、审查和批准政府的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决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4、对政府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人提出质询和询问;
5、视察和检查政府工作;
6、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7、罢免或撤销有关人员职务;
8、受理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和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