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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区广告行业税收标准

成都地区广告行业税收标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成都地区广告行业税收标准

问题1: 1、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广告业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其适用税率为5%.广告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自行(或受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以向广告客户(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提供广告代理服务的,以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率为3%),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税、费。 3、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文)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计费依据,文化事业建设费率为3%。 4、企业所得税。从事经营广告业的广告公司、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广告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5、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按其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及劳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直接向上述个人支付所得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和广告发布者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均为20%。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每参与一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稿酬所得以在图书、报刊上发布一项广告时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特许权费使用所得以提供一次特许权在一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使用取得的所得为一次,上述所得分笔支付的,应合并为一次所得计算纳税。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是代理或转包部分的可以抵扣后交,如果自营的全额交,但是抵扣部分都需要提供合法据实的票据,税务机关才会认可。 6、关于?(就是指在没有业务进账、或是不开票不走账的情况下,以及在不能零申报的情况下 )。国家的税款征收是建立在纳税人开展了业务,发生了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情况才有纳税义务,如果没有业务的开展,也没有收款行为及开具发票,那是不涉及缴纳的,当期自然为零申报。 “以及在不能零申报的情况下”这种情况现在有些区的做法是很不合理的,做为纳税人要清楚的认识自己的纳税义务是否成立。问题2:这个问题问的相当的没有逻辑,参考以上的解释:“国家的税款征收是建立在纳税人开展了业务,发生了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情况才有纳税义务,如果没有业务的开展,也没有收款行为及开具发票,那是不涉及缴纳的,当期自然为零申报。”如果你属于这个情况,在成都市7区12县都可以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