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营业执照去外地经营需要办理那些手续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本地营业执照去外地经营需要办理手续如下:1、如到外地长期驻地经营,就需要办理分支执照,也就是说要办理分公司执照,或办事处执照;2、需要总公司执照,代码,税务,三证,及章程复印件,带着公章,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照片,经营场所证明;3、步骤是先办理名称核准,然后办理执照,刻章,代码,税务,在办理税务时可以选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如下:1、纳税人提出申请:纳税人需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持以下资料、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1)税务登记证(副本);(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3)外出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4)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并发证:外出销售货物的,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0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3、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于10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