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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方明案的进展?为何无调查结果?

尹方明案的进展?为何无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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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方明案的进展?为何无调查结果?

联合调查组未公布调查结果,时间这么长了,就是要隐瞒而不公布调查结果  2007年11月13日广州珠江医院副主任医师尹方明被公安打死。  案发后,“广州市成立由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严格依法迅速开展调查工作”,这不是“严格依法迅速开展调查工作”,而是非法迅速开展调查工作,此联合调查组是非法调查组,理由有:调查这类案件检察院绝不能把案情透露给公安机关,检察院把案情透露给公安机关是泄露国家机密,是违法犯罪行为。因为是有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检察院要提供给联合调查组案情(检察院不提供给联合调查组案情就不叫联合调查组了),公安机关获得了检察院办案的案情,所以检察院把此案案情提供给公安机关(联合调查组)是违法犯罪行为。  即使“被抢走出示的警察证”,但这也不是使用武器打死的条件,所以使用武器打死是违法犯罪行为。其次,如果是拿走警察证绝不能称之为抢,根据案情显示,尹方明拿走了出示的警察证,而不是抢走了出示的警察证。调查组如果故意把拿走警察证称之为抢,那么这是有主观动机的包庇,此为有人涉嫌的第一个包庇。也就是有人歪曲事实摆平了此案。  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通报:13日凌晨,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民警在驾驶警车巡逻盘查可疑车辆过程中遭到阻挠,在被抢走警察证并被强行拖行数米后,被迫鸣枪,造成广东珠江医院副主任医师尹方明死亡。  有人涉嫌的第二个包庇:广州市公安局涉嫌伪造事实“尹方明的死是被迫鸣枪致死”。事实真相应是警察故意剥夺尹方明的生命而使用武器(枪)打死,而不是鸣枪致死。  有人涉嫌的第三个包庇:广州市公安局涉嫌伪造事实“警察被强行拖行数米”。事实真相应是警察跟着车走了数米,而不是被拖行数米,所以不是袭警。  有人涉嫌的第四个包庇:广州市公安局涉嫌伪造了事实“男子快速倒车、碰撞民警、造成民警膝部受伤”。无证据显示民警膝部受伤,那么很有可能就是广州市公安局涉嫌伪造事实;根据证人王燕明的叙述,“尹方明倒车速度很慢”,警察是很会办案的,对他有利的东西他们会取证的,如果警察膝部受伤,很会办案的他们会让法医鉴定留下证据的,但无法医的鉴定证据,事实应不出所料“民警膝部受伤”是伪造的事实;从实际来看,肌肉被碰撞不是很痛,人的膝部骨头(不是肌肉)被车辆快速碰撞后会很痛,以致很难跟着车走数米,但警察跟着车走了数米;根据模拟分析,如果是快速倒车碰撞到民警膝部,民警应倒地,但民警未倒地。所以根据分析,“男子快速倒车、碰撞民警、造成民警膝部受伤”是伪造的事实,所以不是袭警。  即使认为“男子快速倒车、碰撞民警、造成民警膝部受伤”是事实,但这是交通事故而不是袭警。判断是交通事故还是袭警,主要看尹方明的动机,从现场来看,尹方明的动机是开车离开现场而不是袭警,如果是真正的袭警就不会是这样的碰撞民警,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警方并未对“男子快速倒车、碰撞民警、造成民警膝部受伤”,进行举证证明是袭警而不是交通事故。  有人涉嫌的第五个包庇:如果广州市公安局用金钱与死者亲属达成协议不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那么这是铁证的包庇。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第10项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根据这条规定,需要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才可以使用武器(枪),但尹方明无任何行为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所以使用武器(枪)打死是违法犯罪行为。  即使“男子快速倒车、碰撞民警、造成民警膝部受伤”,即使被认为是袭警,但这些行为并不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所以使用武器(枪)打死是非法行为;其次,即使“男子快速倒车、碰撞民警、造成民警膝部受伤”属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但这些行为已经发生完成完毕,而使用武器(枪)是针对正在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行为,所以使用武器(枪)打死是违法犯罪行为。  即使“警察被强行拖行数米”,即使被认为是袭警,如果警察把手放开抓住的车门,就不会被强行拖行数米,所以这行为并不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所以使用武器(枪)打死是违法犯罪行为。  最为关键的是,“警察被强行拖行数米”是伪造的事实而不是袭警,事实是警察跟着车走了数米。  综上所述,尹方明的行为不是袭警行为,即使是袭警行为也并不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使用武器(枪)打死是非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