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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的职责和权限

审计局的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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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的职责和权限

审计局的职责具体为,主管及组织地方的审计工作,负责监督并执行审计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审计局的基本权限包括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行政强制措施权、提请协助权、移送权、处理处罚权以及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审计局是主要负责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的组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第九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